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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陕政函〔2012〕4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陕西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环境保护厅所属的陕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要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和《陕西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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