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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沈阳市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编报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沈阳市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编报工作的通知


市直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为做好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准确掌握2010年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工作的通知》(辽财企〔2010〕9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编报组织工作

  各区、县(市)开发区及各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上报,确保决算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成果,为各级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资料。

  二、填报范围及相关要求

  (一)2010年度全市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汇编户数,本着从实际出发,不重不漏的原则确定。凡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都应编制企业类报表。

  (二)企业实行产权转让,其法人资格取消的,不纳入汇编范围;转让部分产权,企业法人资格仍保留的,继续作为一户企业进行汇总。产权转让时限以2010年12月31日以前发文为准。

  (三)关停、破产企业在取得政府的正式批准文件后,不包括在汇编企业户数之中。

  (四)国有中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出售及租赁、承包等形式改制,其国有性质改变的,不包括在汇编范围。

  (五)填报级次应与上年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六)各单位汇编企业户数与上年末对比有变动的,应说明企业汇编户数增减变化的原因。

  三、企业财务决算数据确定

  由于部分企业集团中有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间与其集团上报企业财务决算时间不一致,集团公司在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决算以后,如上市公司数据还有调整,集团公司应将调整的数据在自上市公司披露时间期3天内上报财政部门,3天内没再上报的视同集团公司认同以前上报决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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