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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2.提前收回投资是否按规定报批。

  3.外汇账户收支情况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逃汇、套汇等违法违规行为。

  4.缴纳各种税收及场地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情况。规范财务报告的审计行为,对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审计报告涉及的相关内容提出财务处理或财务调整意见;对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针对审计报告所披露的具体内容提出整改意见;对在2009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在上报2010度会计报表时说明上年问题进行整改情况。

  四、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上报有关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0年5月15日前完成网上数据报送工作,并在决算报表附注中附加财务情况说明书、决算审计报告(扫描成PDF格式文件后粘贴到附注后)。市财政局据此对企业财政登记证进行年检。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应于2010年5月27日前完成本地区企业网上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并同时报送市财政局以下材料: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2010年度汇总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档;汇编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情况所作的综合分析及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应包括企业投产经营情况、两税合并纳税影响情况、企业财务通则及新会计准则执行情况、报表汇总情况、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当地外商投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及决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年检要求

  办理财政登记证年检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决算数据报送的前提下,认真核对本企业快报报送情况,未按照规定(每月9日前)报送快报企业将不予年检。对于新成立企业应及时与发证机关联系,在辽宁财政企业服务网上注册基本信息后,按要求报送快报。对于已注册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月报的,各级财政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对成立后尚未办理财政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先行办理财政登记。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企业按中方单位隶属级次到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补办财政登记,外商独资企业到企业设立批准(外经贸部门)所属级次的主管财政机关补办财政登记。办理财政登记变更企业应依据负责审批事项的外经贸部门隶属级次确定到相应的财政机关办理变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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