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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做好201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汇总和分析工作,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辽财企〔2010〕966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要求

  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是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会计报表统一格式,适用于我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填报。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补充指标表组成。

  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现行的国家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10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等工作。

  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决算报送及参数要求

  201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继续要求网上直接报送,具体填报流程及注意事项、财务决算参数、企业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请登录“辽宁财政企业服务网”(www.lnczqyfww.com.cn)下载区中下载。市财政局不再另行印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要做好落实工作。

  三、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决算财务报告审计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审计的,主管财政机关在对其财政登记证年检时,将提出不予通过年检的意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注册会计师不得受理无《财政登记证》企业的审计工作。审计报告应着重披露和说明以下几方面内容:

  1.按规定出资和验资情况。有无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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