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卫市市辖区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
(宁政函〔2012〕59号)
中卫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中卫市市辖区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请示》(卫政发〔2012〕11号)收悉。依据国土资源部地价管理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中卫市市辖区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技术路线正确,符合《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与《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标准,成果质量符合要求,评估的基准地价标准符合中卫市市辖区实际,同意公布实施。
二、你市要认真做好基准地价的公布、应用工作,根据基准地价评定标定地价,确定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最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