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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通知

  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又不愿意继续缴费的人员,可以将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转入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
  2011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标准

补缴年限

缴费金额(元)

15

53590

14

51552

13

49399

12

47233

11

45069

10

42833

9

40465

8

37718

7

34538

6

31029

5

27122

4

22839

3

18112

2

12807

1

6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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