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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的通知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对征地前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新农保,下同)待遇或征地后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叠加享受。
  (二)对征地前已参加而尚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
  1.可以继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续缴费不享受政府参保补贴,同时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有关待遇,待其达到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满60周岁,下同)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2.不愿意继续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一次性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财政补贴),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有关待遇;也可以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待其到达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后,在享受被征地农民有关待遇的同时,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所封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之和不得高于同类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的最低待遇。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一)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选择以下衔接方式:
  1.折算。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折算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向前折算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差起始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日。
  2.补差。按前款规定,计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日起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以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抵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并补足差额后,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保障待遇。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折算年限或补差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费仍不足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15年后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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