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12月份职工名册、工资表、考勤记录;
2、能反映2011年12月份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记账凭证;
3、2011年度所得税纳税报表及附表;
4、《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副本;
5、《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6、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应提供有关劳务派遣协议及2011年12月份劳务派遣职工名册、工资表、考勤记录;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应提供与实习生所在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实习生名单和学生证复印件;
7、劳动派遣公司应提供2011年12月底用工单位及派遣职工名册。
(四)书面审查。用人单位携相关书面资料,于2012年4月30日前,到登记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书面审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目录,分别对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并帮助其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其他事项
(一)2011年第四季度办理劳动保障登记、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的用人单位不参加2011年度书面审查。
(二)尚未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逾期不办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或弄虚作假、不如实报送书面审查资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管辖的用人单位201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由其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参照本通知执行。
用人单位在书面审查中遇到具体问题,可拨打12333咨询电话或相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电话进行咨询。
附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