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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加强协调沟通,以市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体系为基础,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相对统一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框架。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医疗统筹和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

  (2)建立包括基本医疗、大病医疗救助、二次补偿在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重症补充医疗保险和自费补充医疗保险。

  (3)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未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按当地政策规定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社会统筹。统筹标准、待遇水平等相关政策与南通市区政策相衔接,逐步过渡到统一。

  (1)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参保人员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就诊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2)将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研究探索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相融合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制度。

  3.生育保险

  在市区政策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全市生育保险政策的统一。

  (1)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涵盖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参保对象的全覆盖。

  (2)生育保险待遇项目的统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其中,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医疗费、分娩住院医疗费、新生儿常规护理、筛查医疗费、妊娠和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治疗异位妊娠、葡萄胎、剖宫产时附带子宫肌瘤等手术住院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有条件的县(市)、区要探索建立妇科体检制度。

  为切实减轻参保职工的个人负担,各县(市)、区要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以上。

  (三)统一业务管理

  在梳理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经办模式的统一。 各地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经办模式及机构职能逐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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