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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管理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合为一体的,可在“第(六)2条”和本条之间就高享受奖励,但两者不得重复。

  2.市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可对股权投资企业参股的上市企业给予必要的上市前期费用资助。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市区初创期企业成功上市的,经认定可给予提供优良管理服务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30万元的奖励。

  3.2013年底前,在纳入市区规划的金融集聚区或创投中心设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给予20万一次性购房补贴,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赁; 租用办公用房的,在200平方米内的部分可以给予年100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租金补贴最多可享受3年。上述补贴在管理企业完成市区初创期企业的首笔投资业务后提出申请。

  4.引进外来从事创业投资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才,实际在本市常年上班的,按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5.引进外来高科技项目落户市区投产后第二年,在按招商引资办法奖励的基础上,再按项目投资额的3~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上述补贴(补助)、奖励的资金来源,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分担,县(市)各自负担。

  四、完善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服务

  (十)加强协调服务。市各相关部门应当为依法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初创期科技企业积极向上争取国家、省相关政策扶持,为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联系和沟通相关投资信息,组织项目推介活动,积极推进资本、项目和人才的有效对接,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各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业务。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产业与金融、资本市场之间的人才流动,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力度,吸引一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人才投身于我市创业投资行业。

  (十二)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根据非上市公司资本流动、资产重组的客观需要和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加快推动我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为创投企业股权转让和交易创造良好环境。推动成立市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增强发展合力。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加大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宣传力度,不断完善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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