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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在我市申请告知性备案管理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其申报材料、程序等原则上参照国家、省备案的相应规定执行。

  三、加大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政策扶持

  (五)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市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资金规模为市本级财政投入1亿元。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经申请获得的国家和省级引导资金,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六)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

  1.在纳入市区规划的金融集聚区或创投中心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可申请5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补贴; 注册的至少有3名具备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常驻管理人员的创业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申请2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补贴。

  管理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合为一体的,可就高申请补贴但不得重复申请。申请应在完成对市区中小企业的首笔投资业务后提出。

  2.创业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创投业务或股权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本《意见》实施之日以后且自获利年度起第1和第2年,按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第3至第5年,按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部分给予奖励。

  (七)建立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补偿机制。

  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市区初创期科技企业的,经认定可按其实际投资额3%给予风险补偿,最高补助额为300万元; 创业投资企业收购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市区初创期科技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权益,收购价的溢价部分视为收购方的投资额比照享受风险补助。上述投资不成功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实际投资损失的,可再按其实际投资额1%给予风险补助,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八)鼓励初创期科技企业接纳创业投资。

  对接受创业投资的初创期企业纳入市重点培育对象,优先享受科技、人才、技改、平台建设等扶持政策。

  (九)建立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管理团队激励机制。

  1.自本《意见》实施之日以后且自获利年度起的第1和第2年,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其管理费和投资管理服务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 第3至第5年,按其地方留成的50%部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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