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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通政发〔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创新创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办发〔2008〕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总量规模

  (一)明确发展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超50家,资金规模超100亿元,其中:纳入省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超20家,注册资本超30亿元。各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区及有条件的省级开发园区均要有创业投资机构。

  (二)加快集聚发展。鼓励和引导各类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在纳入市区规划的金融集聚区或创投中心集聚发展。

  二、加强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管理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全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分管秘书长为召集人,市委组织部、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委、国资委、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本市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服务,并承担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加强对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政策引导和管理。联席会议和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相关日常事务。

  (四)试行告知性备案管理。为便于享受政策支持,本市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可向市发改委申请事后告知性备案。完成告知性备案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可申请享受我市政策扶持,并接受备案管理部门的监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可同时向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并按规定享受其政策支持和接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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