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南通市市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通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的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降水、土方开挖,下同)、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与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未超过5米、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周边环境复杂是指基坑边线与紧邻建筑物、构筑物距离小于50米(含50米),地质条件、地下管线复杂等不能采用常规放坡开挖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工程。
第四条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深基坑论证评审专家库。
规划、环保、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建设部门做好深基坑工程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督促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