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鼓励科技创新投入。扶持船舶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建设,对企业当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上交地方税收年增幅10%以上、研究与开发费用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的,按核定研发费用比例的1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十四)实施保函费用补贴。扶持船舶企业争取新船订单,对当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船舶企业的预付款保函费用给予5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100万元。
(十五)完善出口信保资助。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出口的政策性保障作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规模和覆盖范围,帮助船舶企业规避国际贸易风险,开展自营进出口贸易。凡当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其自营出口项下的出口信用保险,按其实缴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100万元。
(十六)支持船舶出口担保。鼓励担保机构扩大对船舶企业担保规模,降低收费标准,增强抗风险能力,缓解船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担保机构对具有自营出口业绩的单个中小船舶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年担保费率在0.8%~1.5%(含)之间的,按国家规定收费与实际收费的差额给予20%的补助,单个担保机构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
(十七)组织企业参加展会。支持船舶企业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对参加经国家船舶出口基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由市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国内外船舶(海事)专业展会,国内展会摊位费每个补贴1万元,国外展会摊位费每个补贴4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最多补贴2个摊位;展会摊位费收费标准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出数补助;企业参展人员国际交通费补贴50%,同一企业同一展会资助不超过2人。以国家船舶出口基地等国家级船舶基地名义参加的展会,整体特装费按标准给予补贴。
(十八)扩大技术装备进口。贯彻落实国家扩大进口政策,加大对船舶企业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支持力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做好先进技术、重要装备等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在国家财政进口贴息资金扶持的基础上,按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十九)扶持企业开展认证。鼓励船舶企业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自主品牌建设,生产高质量的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配套产品,对企业出口产品认证(不含国家强制性认证)、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等费用给予50%的支持,同一企业年度累计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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