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重点发展海工产业。大力提升海洋工程装备自主设计建造能力,扶持企业研发制造大型自升式钻井平台、半潜式平台、TLP平台、SPAR平台、钻井船、大型起重兼铺管船、穿梭油轮、风车安装船、海底挖沟埋管船、超大型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洋平台中高压电站、平台升级及锁紧装置、海洋平台钻井模块及多功能深井钻机、海上稠油及边际油田开发装置、深水水下动力定位及采收系统、无人遥控潜器、载人潜器、海洋工程作业船及辅助船等海洋工程装备,加强对主力装备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不断增强模块制造能力,保持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国内领先优势。
(八)加快配套能力建设。加大船舶配套产业招商力度,着力引进世界500强等跨国企业投资大型船舶动力系统、大型甲板机械和舱室机械、通讯导航和自动化装置、热力系统、航行设备、船用电焊条等关键配套设备,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引导中小企业向生产分段、模块及配套产品的专业厂方向发展,形成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船舶关联产业发展体系。
(九)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积极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主动适应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船级社协会等制定的新规则、新规范,抢抓国际市场重要机遇,加快培育出口新增长点,鼓励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出口,推动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配套产品出口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增强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十)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扶持船舶企业培育和创建出口自主品牌,推动企业开展商标和专利的境外注册保护,力争“十二五”末培育10个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国际市场有影响的自主品牌出口产品。积极探索“南通船舶”区域品牌的规划和建设,研究培育路径,完善政策措施,提升南通在中国乃至世界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领域的影响力。
(十一)健全营销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船舶企业建设国际营销服务网络,推动企业开展跨国经营,通过投资、合作、海外并购等方式提高售后服务能力,防范贸易风险,拓展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船舶配套产品交易市场,引导和支持船舶配套企业、社会机构参与船舶修造业的协作配套,做精做专船舶配套生产性服务业,为船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三、政策措施
(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健全促进国家船舶出口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国家船舶出口基地建设,主要用于: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公共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产品检测平台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出口产品结构调整、国际市场开拓、营销服务网络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