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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
(新环总量发〔2011〕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关于对2010年污染源动态更新专项工作进行督导的通知》(新环总量发〔2011〕62号)文件要求,自治区环保厅安排督导组对各地2010年污染源动态更新专项工作进行督导。在督导中发现部分地州组织不力、相关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按照《关于对2010年污染源动态更新专项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0〕608号)要求做好专项工作,具体表现如下:一是企业名录确认工作不扎实,数据不准确;有的地州将2/3的企业从自治区环保厅提供的企业名录中剔除,而没有翔实的支撑材料证明剔除的合理性、真实性;有的地州2008-2010年三年中,未投产一家新增企业,与实际严重不符;联系不上的企业数据没有填报,随意搁置。二是技术审核工作不严谨;对部分重点企业没有做到现场收表、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不签字,地州审核发现不了重要问题;报表内容填报不完整,数据错误较多,责任不明确;5级审核制跟踪单没有按要求填写。
  针对以上问题,通知要求如下:
  一、各地环保局在数据录入工作进行之前,重新对企业名录确认工作进行一次复查,要求因关闭、破产、属非工业企业等被剔除企业,必须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 提供的永久关停等材料,或者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的照片、笔录等有检查人员及主管领导签字的证明材料;否则该企业必须纳入2010年污染源动态更新库。现场督导组对各地州确认的被剔除企业进行抽样现场检查,抽样率不小于20%,对抽样合格率不到100%的,要求各地重新确认名录,直至合格率达到100%。
  二、各地环保局重新对工业污染源的数据报表进行一次复查,要求从现场发表、现场收表、现场审核、整改要求等工作全流程进行复查,相关责任人员必须签字,在确认无误后才进行数据录入工作。现场督导组对工业污染源的数据报表进行重点督导,实际复核率为100%;对较小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对突出的问题及人员,可直接向当地环保局进行反馈,同时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三、自治区各个驻点督导人员将于2011年3月6开始再次对各地的2010年污染源动态更新工作进行督导,原有分组、人员不做更换,督导组对地州的督导工作质量负全责。各地州对专项工作质量负全责,要求各地必须落实责任制,包干到人、责任到人;在数据录入前必须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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