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严格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2〕2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区严格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南通市市区严格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南通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场地、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广告,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筑物立面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楼宇名称的门面招牌(含板式招牌、霓虹灯、透空字等多种形式)。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户外广告,是指除店招广告外,单牌面积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或总造价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高立柱广告,是指落地单个或多个高柱体支撑设置的单面、双面或多面广告牌。
第四条 建立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区城管局负责辖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其公路管养路段控制区范围内及内河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港口管理局负责沿江港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价格、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供电等部门依法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