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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上报2011年总量控制计划的督办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上报2011年总量控制计划的督办通知
(新环总量发〔2011〕1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2011年主要污染物控制工作的通知》(新环总量发〔2011〕52号)要求,各地务必于2月底前上报2011年度总量控制计划,截至目前,除克拉玛依市外,其他地州均未按时上报年度总量控制计划,只上报了污染减排清单,并且各地上报的减排清单没有农业源、机动车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偏少,极大地影响了全区总量控制计划的编制工作。为做好年度总量控制计划编制和上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州市环保局给予高度重视,抓紧完成年度总量控制计划的编制,务必于2011年4月5日前将年度总量控制计划电子版发送至自治区环保厅总量处,4月20日前将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计划文本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届时自治区环保厅将对各地总量控制计划报送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向各地进行通报。
  二、年度总量控制计划中除明确本年度的减排项目外,还应针对国家新增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和控制领域,提出推进计划和今年的主要工作任务及相应措施。重点是电力、建材行业脱硝,钢铁烧结机脱硫,污水综合利用,重点城市及创模城市黄标车淘汰,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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