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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2011年环保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2011年环保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
(新环人发〔2011〕1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建设高素质的环保干部队伍,切实提高我区环保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和服务于推进资源开发可持续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根据自治区环保中心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我厅制定了2011年环保业务培训计划,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调训纪律。各地、州、市环保局要按照我厅下达的2011年环保业务培训计划,认真组织有关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各培训班调训人员名单或名额分配计划一经下达,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对无故未完成调训任务的单位将进行通报。主办单位要按照计划办班,严格控制计划外办班。各地对未列入计划的各类培训班,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是否派人参加。

  二、注重实效,抓好计划落实。主办和承办单位要密切配合,紧密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结合各地工作水平和培训对象情况,注重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学风建设,确保培训任务按期完成并取得实效。厅组织人事处负责各培训班的统一协调工作,各培训班的办班通知由主办单位与组织人事处会签后发文。主办单位负责各培训班方案制定并做好指导工作,保证培训内容、人员、时间、经费的落实。承办单位负责各培训班的具体实施。

  三、加强培训管理。主办和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学员的管理,强化学习纪律,确保培训取得预期效果。原则上每个培训班均应采用适当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五天以上培训必须进行书面考试,填写“学员考核考试登记表”寄回学员单位,作为公务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登记依据并存入个人档案。同时,对考试合格学员颁发培训证书。综合性重点培训班要按15%左右的比例评选优秀学员并通报全区环保系统。

  四、做好培训总结。各期培训班结束后,主办和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培训内容、人员、时间、经费使用、成效、教员教学质量评估等),在培训班结束后15日内报我厅组织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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