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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价收费〔2012〕6号)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核定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云煤安办[2011]38号)收悉。鉴于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试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或省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认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开展相应安全生产培训活动时,可以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收费标准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人每课时6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每人每课时5元;煤矿其他从业人员,每人每课时4元。培训课时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合理安排,培训费按实际授课课时计收。

  二、上述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培训场地和器材租金、实作耗材、教师课酬、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组织考核、自编教材及表格证书印制等与培训相关的全部费用。培训中使用的公开出版物和发生的食宿费用可以据实另行收取。

  三、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执行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以上规定。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要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价格和收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各级培训机构的资质等级、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范围、课时安排和收费标准等要在开展培训前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向参培对象及社会公示;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照章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税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煤矿安全培训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24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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