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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监测及质量管理责任追究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监测及质量管理责任追究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环监发〔2011〕1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明确责任,强化职责,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我厅制定了《自治区环境监测及质量管理责任追究问责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自治区环境监测及质量管理责任追究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及质量管理,强化相关责任人主体职责,提高工作效益,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及时和准确可靠,依据国家环保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保部门从事环境监测管理、环境监测机构从事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的采样、采集、测试、处理、录入、质控、审核、上报等与环境监测及质量管理工作相关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和环境监测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造成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监测及质量管理,是指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代表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制度、计划、控制、保证、监督、改进等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实行责权统一,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岗位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尽可能减少不良后果发生。

  第五条 自治区环保厅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监测监察等部门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问责工作小组,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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