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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的通知
(新环监发〔2011〕21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落实自治区《关于印发2011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54号),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动态,请各地、州、市环保局组织做好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调度工作的组织

  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环保专项行动情况的收集、汇总、统计工作,定期编辑“情况专报”,指导各地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各地、州、市环保局要确定具体环保专项行动信息汇总、报送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时间表,同时明确工作责任和制度,并逐级建立本辖区内信息报送网络,加强管理,确保信息报送的畅通、及时、准确。

  二、信息报送的方式

  各地、州、市环保局应将环保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专项检查报告、阶段整治报告、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简报及阶段性报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自治区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xjepi@12369.gov.cn。各种统计表格通过www.12369.gov.cn网站上的《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填报的详细内容请查询该系统的填表说明。

  三、信息报送的内容和时间

  (一)请各地于2011年5月10日前,将各地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及信息汇总报送部门、负责人和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及电子邮件地址,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环保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州、市环保局要每月15日至30日前编发二期工作简报,及时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州、市)政府领导及环保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印发下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同时,应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动态专栏中发布。

  (三)请各地、州、市环保局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系统》,按月填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明细表》、《环保专项行动责任追究情况表》和《挂牌督办环境问题基本情况表》(以上延用2010年格式)。于6月10日、10月25日前填报《全国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情况表》(延用2010年表格),6月30日前填报《2011年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情况表》(延用2010年表格,铅蓄电池不在此表填写)、《2011年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及回收企业现场检查表》(附件一),要加强填报数据审核,认真把关。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数据统一编发简报,通报各地、州、市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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