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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试点监测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试点监测工作的通知
(新环监发〔2011〕227号)


乌鲁木齐市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试点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469号),乌鲁木齐市被列为试点城市,为做好试点市的环境监测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进度安排

  (一)4月~5月是筹备阶段,根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见附件)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做好各项调试准备工作。

  (二)6月~12月是试点监测阶段,依据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此次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本辖区的试点监测工作。

  (二)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试点监测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做到任务、责任到人,切实做好工作保障,落实试点工作资金,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监测任务。须并于2011年5月16日(星期一)前提交监测试点监测方案、技术负责人和联系方式至自治区环保厅。

  (三)结合试点工作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和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试点工作报告,并于2012年1月12日前提交至自治区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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