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填报畜禽养殖专项环境执法信息的通知
(新环监发〔2011〕2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2010年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畜禽养殖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新环监发〔2010〕205号),要求各地州市在2011年年底前将畜禽养殖场(小区)纳入日常监管。为进一步加强信息调度,实现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的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环保部组织开发了畜禽养殖环境执法信息系统。现将信息填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和内容
根据新环监发〔2010〕205号和转发环保部《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新环监发〔2010〕245号),所有纳入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对象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均属于填报范围。填报内容主要包括畜禽养殖场(小区)基本信息和环境监察信息两部分。
二、填报方式和时间
各地州市环保局通过12369中国环保热线(www.12369.gov.cn)网站进入“畜禽养殖环境执法信息系统”进行填报。具体要求详见网站填报说明。
三、数据更新和利用
2011年11月底,各地应结合畜禽养殖业专项环境执法的整改情况完成数据更新,系统数据将作为各地州市专项执法活动的最终上报数据。2012年以后,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加强数据更新,原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各地州市数据填报和更新情况将作为农村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
四、要求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信息填报工作,首次填报于2011年6月25日前完成。
(二)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对各地填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督促各地及时完成填报工作。
(三)各地州市环保局加强数据库的利用,分析畜禽养殖业环境违法的特点和规律,突出专项执法工作重点,增强针对性;同时,研究畜禽养殖业环境守法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积极引导畜禽养殖业自觉守法。
联 系 人: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 王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