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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自治区十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7号提案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自治区十届政协四次会议第407号提案的答复
(新环法函〔2011〕409号)


齐荣宽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下放驻县兵直、自治区、州直企业环境监管和排污收费权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责兵团管理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其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据此,兵团管理范围内的企业,其环境保护工作由兵团负责。

  按照自治区排污费征收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现行排污费收取是按照自治区、地州市两级收费的规定执行的,县级环保部门受地州市环保部门的委托征收排污费,“谁收费、谁管理”的管理理念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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