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自治区十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229号提案的答复
(新环法函〔2011〕410号)
魏天哲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新核定调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第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较2005年基础上减少10%,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环保部为此制订了《“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要求新疆到“十一五”末,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持在2005年的排放水平。考虑到“十一五”期间我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我厅多次与环保部沟通,最终环保部允许我区到“十一五”末,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8.24万吨、57.20万吨以内(均不含兵团),与2005年相比增长幅度控制在10%和13.9%以内。
由于各地州市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排放量和减排潜力差异大,允许的新增量难以分解等实际情况,我厅没有向各地州重新分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但向各地州说明了环保部变更控制目标的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应治尽治,应关尽关,消除违法排污”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原则,要求各地、州、市在做好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同时,认真梳理辖区内超标排放企业和应关停淘汰落后产能,逐步实施治理和关停。
提案中“在开展环境容量研究的基础上,以当地环境容量作为依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提法是科学的,但目前国内在污染物环境容量测算方面正处于研究阶段,环境容量测算技术手段还不成熟,因此国家暂不以此作为重要依据来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十二五”期间,我区将对现有污染企业继续按照“应治尽治,应关尽关,消除违法排污”的要求,推动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对各地州市行政辖区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控制。针对人群聚集区、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敏感区域实行排放量控制,并以此测算和下达总量控制考核目标。各地州市只要做到“不欠新账、还清旧账” 实现所有污染源达标排放的要求,加强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总量控制不会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