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1〕142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定》已经市工商局、市食品办2011年第44次联合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局、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负有调解职责的部门应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台账,并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本单位行政指导工作考核体系。
二、市局、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负有调解职责的部门应定期对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情况报同级法制部门汇总。分局法制部门对本局各类调解工作数据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局法制处。
附件:《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用相关文件的精神,进一步推进调停性行政指导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调解职能及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调解是指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主持或者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依据,根据法定的职责权限,以消费纠纷、合同争议等民事纠纷以及行政纠纷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消费者申诉调解、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和行政复议调解等。
第三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组织、指导及协调工作。
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副局长担任,委员为法制、消保、合同、注册、监督、外资、市场、商标、广告、办公室、12315等部门负责人。
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所(以下简称工商调解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