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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常州市残疾人普查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常州市残疾人普查工作的通知
(常政发〔2012〕2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公司:

  为全面掌握我市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和需求信息,更好地帮助残疾人制定和落实各种优惠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展常州市残疾人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时间:201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普查对象:江苏省常州市境内居住的本地户籍残疾人和外地户籍在常州居住半年以上的残疾人;凡符合2006年5月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颁布的听力、视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标准、诊断和评定方法》的持证和疑似残疾人均有接受普查的义务。

  三、普查内容:残疾人的基本信息、生存现状及需求情况等,包含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行业、职业、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以及在教育、康复、就业、培训、维权、托养、文体、社保、生活救助等方面的需求情况。

  四、普查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残疾人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居丽琴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梅向东、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郭逸新、江苏省统计局常州调查局副局长吴小燕担任,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委办局及各辖市(区)组成(名单详见附件)。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残疾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五、普查经费保障

  按照《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社〔2007〕103号)的规定,全市残疾人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全市各地普查经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地要加强对普查经费的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保证残疾人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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