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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


  (七)“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海南省人才奖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制度。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下列单位负责向各奖项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进行推荐:

  (一)各市县党委、人民政府;

  (二)省直有关部门;

  (三)中央驻琼单位。

  第十七条 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相应人才奖项的评选工作,分别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考察评审,并负责提出拟奖励人选的建议名单。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选委员会成员。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八条 拟奖励人选的建议名单确定后,由相应牵头组织实施部门根据各奖项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实名、书面形式向相应牵头组织实施部门提交异议书,并尽可能提供事实证据。

  对于有异议的拟奖励人选,由相应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拟奖励人选的建议名单由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根据各奖项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二十条 “海南省人才功勋奖”为海南省人才奖励的最高终身荣誉奖项,不重复奖励,获奖人选由省委、省政府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人才奖项的表彰方式及奖励额度由各奖项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我省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综合性人才奖和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荣誉称号人选,优先从海南省人才奖的获奖人选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海南省人才奖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关待遇,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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