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致力于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热心扶贫开发事业,长期坚持以实物、资金、技术等形式开展扶贫工作,在推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和创新扶贫开发模式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者。
第十四条 “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授予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为我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省份关系,引进国外优质智力贡献突出者。
(二)为我省贯彻落实国际旅游岛建设六大战略定位提出重要政策建议贡献突出者。
(三)来琼创办企业,或在我省各类经济组织中任职,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贡献突出者。
(四)为我省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往来贡献突出者。
(五)为我省发展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法律、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贡献突出者。
(六)为我省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者。
第三章 评选组织
第十五条 海南省人才奖评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实施:
(一)“海南省人才功勋奖”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二)“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三)“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四)“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由省农业厅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五)“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由省民政厅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六)“海南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