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农村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就业、旅游、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服务领域专业技术水平突出,提供优质服务,且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社会服务型人才。
第十二条 “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授予接受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系统的职业培训或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职业水平证书,在我省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减灾救灾、慈善事业、优抚安置、扶贫开发、信访接待、就业服务、教育辅导、卫生服务、司法矫治、社区矫正、人口计生服务、婚姻家庭服务、职工服务、老年服务、妇女儿童服务、青少年服务、残疾人服务、流动人口服务等领域从事专门性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具有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基础,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成就突出,在全国、全省同行中有较高声誉;公开出版过有影响的个人专著,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不含专业学会和研讨会)以上的奖励;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国家级、省级课题的研究项目,成果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者。
(二)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熟悉社会工作发展规律,能够有效整合资源、协调关系、凝聚队伍、创新模式,在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开发、培养、选拔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教育与研究人才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者。
(三)坚持助人为乐,在社会工作一线服务领域长期埋头苦干、无私奉献,得到群众公认者。
(四)热心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较高,在督导社会工作服务人才和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服务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十三条 “海南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授予在我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五指山市、东方市、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定安县、屯昌县、临高县工作满10年,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积极推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并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二)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生产、经营、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一线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突出的工作业绩,在本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并得到群众公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