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减灾救灾、慈善事业、优抚安置、扶贫开发、信访接待、就业服务、教育辅导、卫生服务、司法矫治、社区矫正、人口计生服务、婚姻家庭服务、职工服务、老年服务、妇女儿童服务、青少年服务、残疾人服务、流动人口服务等社会服务工作中,积极开展专业研究,探索创新工作模式,提供优质社会服务,并在重大社会事件中发挥突出作用,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八条 “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授予在我省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或领域,创办科技型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型人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
(一)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运用先进理念和方法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并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地位者。
(二)企业销售收入、上缴税额、利润总额、净资产等主要经济指标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并在产品开发、品牌塑造、市场营销、引进人才、吸纳就业、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者。
第九条 “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授予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和社会团体工作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理论上有重大发现、突破或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新,并是国家科技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其中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三等奖独立完成人;或是获国家发明专利三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学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声誉,并是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其他社科类国家级奖的主要获奖人;或是省部级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其中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三等奖独立完成人;或是在国家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10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3部以上有较大理论价值的专著或译著的作者。
(三)在承担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及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国家同行业最高奖项,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