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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

  海南省人才奖评选对象不受年龄、学历、身份、户籍、国籍等限制,但必须在我省工作或柔性引进受聘满2年,且评奖当年仍在岗工作。“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评选不受此限。

  第七条 “海南省人才功勋奖”授予为我省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或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成果,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的首席完成者。

  (二)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主持完成国家级研究课题,取得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并在国际或国内产生重大影响者。

  (三)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工作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或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或在我省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性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核心完成者。

  (四)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市场,注重安全生产,维护职工权益,使所在企业连续2年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者。

  (五)在推进旅游产业改革创新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旅游规划策划、项目开发、宣传营销、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新业态培育以及通过旅游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法律、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取得重大成绩,作出突出贡献,为同行所公认,在国际或国内产生重大影响者。

  (七)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应用推广和带徒传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国际性和国家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前6名,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国家级奖项,或公认有绝技绝招者。

  (八)在建设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办和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以及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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