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才奖励办法
(海南省政府 琼发〔201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和引领带动效应,根据《海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提出的任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海南省人才奖。海南省人才奖分设“海南省人才功勋奖”、“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海南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 “海南省人才功勋奖”每3年评选一次,其他人才奖每2年评选一次。“海南省人才功勋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人,“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人,“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人,“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90人,“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人,“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人,“海南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人,“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人。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 海南省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海南省人才奖评选对象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第六条 海南省人才奖评选对象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党政人才不参加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