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产业企事业单位调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产业企事业单位调查的通知
(新环科发〔2011〕24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新疆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以来,新疆环境保护产业加快发展步伐,为新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及“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和环保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新疆环保产业跨越式发展,现对我区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一次调查。

  本次调查范围为在新疆范围内从事环保产业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包含内地注册在新疆开展相关业务的单位)。纳入本次调查的企(事)业单位类型为:

  一、环保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

  二、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单位;

  三、洁净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包括:节能、节水、绿色和有机食品生产等;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五、从事环境监测、环保技术研究开发的单位;

  六、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的单位;

  七、从事环保工艺和工程设计、承建环保工程、环保设施运营的企业;

  八、室内环境检测企业、室内污染治理企业。

  请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本地环保产业企事业单位进行本次调查,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认真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产业调查表》(见附件,电子版可从自治区环保厅网站www.xjepb.gov.cn下载),并负责收集本地各单位调查表(纸质版和电子版),集中整理后,于2011年6月20日前统一报送自治区环保产业协会。

  联 系 人:哈妮帕 联系电话:0991-3816443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