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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焦政文〔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四日

焦作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三条 从事下列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属于本办法有奖举报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署名或匿名、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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