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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


  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十条 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学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超范围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试行。2011年10月20日发布的《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以前有关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2.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1:
  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服务范围(或代收费范围)

收 费 标 准

备  注

服 务 性 收 费

1

小学学生伙食费

学生在学校食堂就餐或学校组织购买校外营养时发生的伙食费用(含课间餐、副餐、午餐、牛奶等)。

按实际收取。

学校食堂不得加收食堂管理费,严禁与学生伙食无关的费用从伙食费中列支。

2

小学学生午休管理费

学校根据需要,提供固定场所和床位给小学生午休的,需报经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愿原则向午休的学生收取午休管理费。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不报备案收费的,视为乱收费

3

校车费

学校根据需要安排校车接送学生的,需报经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愿原则向乘坐校车的学生收取。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校车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按月收取。

不报备案收费的,视为乱收费。

4

校外活动费

学校开展春秋郊游、少先队活动等(包括社会实践活动)发生的费用。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执行。

不报备案收费的,视为乱收费。

5

高中军训伙食费

高中学校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组织高一新生参加军训发生的伙食费用。

按实际收取。

 

6

补办证(卡)费

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证(卡)的学生。

每证(卡)不得超过10元,其中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20元、校微每枚不超过2元。

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微、借书证、毕业证、校园卡、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的证卡,不得收取证(卡)工本费。统一换卡及因质量原因换卡也不得收费。

7

热水费(洗澡用水,不含学生饮用的开水)

学校为住宿学生提供自来水洗澡的前提下,为自愿需要热水洗澡的学生提供热水可收取热水费。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收费标准,报同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代收费

1

教材费(高中学生)

按照《海南省中小学教材目录》规定的教材版本。

按实际价格收取。

教材不包括练习册、练习题等教辅材料。教材费如有节余及折扣,要及时退还学生。

2

电影费(高中学生)

学校按规定组织高中学生观看爱国主义电影发生的费用。

按实际价格收取。

不含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观看爱国主义电影费。

3

作业本费

海口市、三亚市区中小学校(不含高中)。

按有关规定执行。

 

4

考试费(普通高中会考、普通高考、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费)

 

按省价格、财政等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5

体检费(高中学生)

根据教育和卫生部门规定的体检项目,学校组织初中、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升学体检或组织高中学生进行健康体检。

收费标准按照省价格、财政、教育、卫生部门规定收取。

不含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6

中小学生校服费

在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校服价格按省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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