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201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鹤壁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1〕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县区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确保2013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各县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市政府负责债务复核、督导检查工作。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解债务的先后顺序,按要求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各县区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后,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改办)组织市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区债务化解工作进行统一考核,根据各地服务人口、财力水平等因素,对履行承诺、按时化解债务的县区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不与债务额挂钩,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债务任务的要扣回上级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县区自行化解,不纳入上级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