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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鹤政办〔201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9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设施,改善诊疗环境,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强化管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培养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实现村卫生室全覆盖。县区卫生部门负责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根据服务人口、居民需求、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村卫生室数量,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由县区卫生部门批准后设立。按照《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2008年度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方案的通知》(鹤政办〔2008〕23号)要求,未建成标准化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必须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标准化村卫生室集体财产的管理。标准化村卫生室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配备基本设备,做到功能完善、适应需求。各县区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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