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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完成时限
  2012年3月底前,各级环保部门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于2012年9月底前完成验收。
  升级改造的污水处理厂要于2012年9月底前完成。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要于2012年9月底前建成投运。
  3.工作责任
  市区骆驼湾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小尚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贾屯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新乡投资集团、厦门水务集团(新乡)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各县(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牵头单位:相关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企业限期治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属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县(市)、区和工业园区企业由当地政府、管理委员会负责。
  (二)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涉重金属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环境综合整治。按照《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开展综合整治。
  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橡胶行业综合整治。按照省环保厅要求对全市范围内的酒精(发酵酒精和白酒)、橡胶行业开展综合整治。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影响责任目标断面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和深度治理,促使酒精、橡胶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分别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和环境管理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3月底前,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9月30日前限期治理企业要全部完成验收。
  市属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县(市)、区和工业园区企业由当地政府、管理委员会负责。
  2012年4月底前,应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
  牵头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管理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工商局、新乡供电公司。
  (三)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
  1.市区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市区、凤泉区集中供热区域内的生活(洗浴、取暖)燃煤锅炉全部取缔拆除;对保留的燃煤锅炉,实施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烟尘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低浓度低于20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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