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发生在本市且涉及到其他地市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因非法集资突发事件,致使新乡市相关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处置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重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1)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部门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3.较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发生在单个县(市)、区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2)发生在单个行业内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
(二)应急响应启动
1.Ⅲ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监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启动本部门、本辖区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同时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监管部门或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并启动本部门、本地区预案,做好稳控工作,并请求启动新乡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紧急成员会议,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Ⅰ级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市级监管部门或县(市)、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召开紧急成员会议,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并请求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处置事项,在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将其主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非法集资突发事件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应急处置
1.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预案规定报告市处置非法集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请启动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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