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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自治区十届政协四次会议第345号提案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自治区十届政协四次会议第345号提案的答复
(新环法函〔2011〕438号)


高建国等三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危险废物-废润滑油的回收再利用监管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我区也于2010年5月1日施行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机动车辆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含废润滑油)收集经营活动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其它性质的废润滑油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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