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发行上市选择中介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上市引导计划的通知》(新政办〔2011〕163号)文件精神,引导企业合理选择中介机构,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现将企业发行上市选择中介机构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原则
(一)自主选择原则。企业发行上市选择中介服务机构采取
企业自主选择原则。企业要高度重视中介机构的选择,在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之前,要充分了解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和执业情况,特别要了解项目负责人、团队的基本情况、执业记录和信用记录。
(二)登记备案原则。企业申请上市引导资金的,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之前须在市金融办登记备案,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发行上市服务协议(合同)之前,要到市金融办登记。需登记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二、需要提供的文件
(一)新乡市企业发行上市选择中介机构登记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简介、企业行业地位、企业主要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企业近3年的财务状况、企业募投项目介绍、企业上市计划、上市工作推进机构、上市进展情况、企业营业执照);
(三)上市中介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中介机构的简介、中介机构执业的情况、中介机构营业执照);
(四)上市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负责人的简介、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记录、项目团队成员的情况);
(五)上市中介机构对于服务项目的评估报告;
(六)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登记流程
(一)填写登记表。企业填写《新乡市企业发行上市选择中介机构登记表》,由所在县(市)、区金融办(企业上市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盖章,报市金融办。
(二)见面会。市金融办组织有关人员与企业及中介机构团队见面沟通。
(三)登记审核。经过初步评审,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盖章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