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自治区十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304号提案的答复
(新环法函〔2011〕436号)
傅春利等十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开展新疆经济发展与环境可持续专项调研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区的资源开发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矿山与油气田开发力度不断加大,使得资源的稀缺性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加大问题逐步显现,在我区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已提上议事日程。《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09〕6号)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选择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展征收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费试点工作。生态补偿费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提出在四个重点领域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即: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环境保护部《进一步促进新疆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08〕86号)明确“要支持新疆优先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矿产资源开发方面指导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帮助确定试点区域和行业,制定相关政策”。这些政策推动为我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奠定了基础,目前沙雅县已先行开展县域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研究工作,并积极争取纳入国家生态补偿试点县。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是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基础。环保部在《全国环保系统“十二五”对口援疆规划(草案)》中提出,针对天山南北麓和两大盆地边缘的煤炭资源开发,塔里木、准噶尔、吐鲁番-哈密三大盆地的石油资源开发,环保部指导新疆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科学设定矿山生态环境生态恢复保证金标准,推动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将新疆有关单位纳入环保部生态补偿政策研究课题成员单位,参与相关课题研究,并帮助新疆开展生态补偿立法和生态补偿政策研究课题工作。待规划批准实施后,我厅将积极配合环保部,组织新疆有关单位开展上述方面的调研,推动有关政策和规划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