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一)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清理。在清理行政强制的主体、事项、种类(方式)、依据等的基础上,对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和目前的基本做法进行全面梳理。重点梳理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加处罚款、滞纳金以及代履行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和具体规定,包括内部审批、决定、告知、听取意见、期限、催告、送达以及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的其他各个环节。
(二)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应当严格适用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程序规定不齐全的,应当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补齐程序;实施程序规定不一致的,除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行政机关要求更高的外,应当优先适用
行政强制法对实施程序的规定。
四、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内容,确保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合法有效。全面梳理与行政强制有关的法律依据,界定行政强制执法职能和权限,明确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规范行政强制执法程序,落实行政强制执法责任;按照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要求,修改完善行政强制执法文书,制作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共同遵守的、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有关的制度,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行政强制内部审批、查封扣押物品管理、行政强制损害赔偿补偿、告知和听取意见、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等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工作。其中,省级有关单位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请于2月20日前将书面和电子文本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经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确定保留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行政强制事项的清理结果由省级各有关单位向社会公布,并列入2012年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评。各市(州)、县(市、区)有关单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资格的清理工作,请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具体部署,并按照我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确认程序和权限确认公布,于2月底前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及相关规章总结书面和电子文本报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