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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自治区十届政协四次会议第27号提案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自治区十届政协四次会议第27号提案的答复
(新环法函〔2011〕434号)


民进新疆区委会:

  你们提出的《新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对策与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自治区提出“环保优先、生态立

  区”的理念。要求各地进一步优化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决策、综合决策中充分体现环境保护的地位和作用,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优先介入、优先核定、优先把关,全面加强我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和优化经济发展,努力实现我区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我区煤矿开采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坚持我区资源开发先规划后开发,未经规划的资源不得开发,同时资源开发规划要坚持高起点、高水平,在规划的过程中及时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对已开工的、有污染问题的企业要停工整治,不达标不得继续开工建设,决不能污染环境。

  二是继续执行我区环保部门与发展改革、煤矿监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煤矿验收否决机制,把煤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为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同时新疆煤炭行业把环评审批作为煤炭开发前置条件,使煤矿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煤矿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三是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用于矿区污染防治、生态恢复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09〕6号)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区实际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选择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展征收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费试点工作。生态补偿费用于污染防治、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提出推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环境保护部《进一步促进新疆环境保护工作的干意见》(环发〔2008〕86号)明确“要支持新疆优先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在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矿产资源开发方面指导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帮助确定试点区域和行业,制定相关政策”。这些政策法规为在我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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