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水利建设管理资金投入
(一)保障公共财政优先投入水利。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主导和保障作用,切实把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的投入总量和增幅要大幅度提高。从2012年起,各级预算内固定资产的投资用于水利建设的比重要逐年明显增加。要大幅度增加各类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市、县(区)要加大对水利规划及前期工作的投入。市、县本级财力当年超收部分优先向水利倾斜。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1倍。
(二)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政策。认真落实《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贯彻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综〔2011〕79号)精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项目由市、县(区)水利部门根据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
(三)落实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建立通报和奖惩制度,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在水利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对配套资金落实较差的,减少各类水利投资计划安排,同时减少或暂停新建水利项目立项审批。
(四)研究出台水利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照国家出台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依据本地水利建设实际,各县、区要尽快出台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明确征收渠道、征收比例、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切实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
(五)发挥水利投融资机构的平台作用。各县区、各部门要支持水利投融资机构建设,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其融资作用。整合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资金、资本等生产要素,将符合条件的“四资”注入水利投融资机构;将政府投资建设、有经营性收入的水利基础设施等优质资产注入水利投融资机构,增加经营性资产比重,有效利用信贷和资本市场进行多元化融资。县、区政府可根据各自经济发展水平和水利建设需要,组建本级水利投融资公司,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增加水利建设投入。
(六)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财政、水利部门要抓紧研究准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承贷、财政贴息的办法,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国家开发银行开封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开封市分行等要积极参与水利项目建设,为投资量大、建设周期长、效益明显的水利项目提供中长期政策性贷款。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农田水利建设信贷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探索通过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