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定各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和纳污总量控制指标,建立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制度。2012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水功能区监测评估体系建设任务,加大水质监测力度,适时增加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各县、区要按照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目标要求,分解年度限制排污总量并逐级落实,逐步实现水功能区达标率和限制排污总量双控制。对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方,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设置入河排污口。
(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各县、区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强化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五)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建立准确、完善的水资源基础数据体系,对水资源和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有效跟踪和及时评价,准确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2013年年底前完成覆盖全市的水资源监控信息平台,提升水资源监控能力;2014年年底前基本建立与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相适应的水资源管理系统。
(六)建立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县、区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
四、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力争2012年上半年建立以县级水利部门为主导,以乡镇水利服务机构为核心,以抗旱服务、抢险救灾、工程管护、技术推广等队伍为基础,城乡供水和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组织广泛参与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以满足基层抗旱服务、抢险救灾、工程管护、水利技术推广的需要。把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红旗渠精神杯”和“汴龙杯”竞赛内容,对进度快、成效好的县、区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支持。
(二)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县、区要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汴政办〔2011〕113号)要求,抓紧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并综合研究出台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制定各级财政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奖补办法,明确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强化管护主体责任和水利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责,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社会化改革进程。2012年年底前各县、区要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汴政〔2011〕59号)有关规定,严格议事程序,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引导和鼓励村民自愿筹资筹劳,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