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水生态治理保护工程。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力度,重点做好风沙区综合治理工程、城市周边重点水源地保护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工程和湿地生态保护工程要向城市周边及重要交通设施沿线倾斜安排;结合新农村建设,打造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方案未通过论证的建设项目不准开工建设。要依法建立、建设各级湿地保护区,对在黄河湿地保护区建设防洪工程实行备案制,完善黄河及水库、湖泊沼泽湿地生态系统,提高其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净化水质等方面的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维护水利设施安全。
3.水文气象基础设施。进一步优化水文气象监测站网布局。完善雨水情、地表地下水质和空中云水监测站网,建设水资源、云水资源、土壤墒情、水源地、水功能区、水生态、水环境等监测站网,加快水文气象现代化步伐,全面提升水文气象、水资源监测能力和预报水平,到2015年,建成覆盖全市的水文气象、水资源信息监测网络体系。逐步建成全市水文气象、水资源信息服务系统与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水文气象机动监测能力建设,组建水文气象应急机动监测队伍,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快速反应能力。
4.水利科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水利科技研究和技术推广的支持力度,落实水利科研和技术推广经费。2015年前建成较为完备的推广体系。建立健全市、县水利科技推广体系,乡镇要有专职水利科技推广服务人员。市级科研机构要大力组织技术攻关,并选择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在适宜地区推广应用。
三、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国家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评估指标,2012年年底前基本建立覆盖市、县两级的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指标的地方,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接近取用水总量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对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把水资源论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论证未通过的,各级水利部门严禁批复取水许可申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项目。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覆盖各行业、各县区的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和监督考核体系。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节约用水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建设项目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实行节水用水评估制度,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重点用水单位节水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