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以上均不含委托评审时间),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节能审查时间应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间协调同步。
节能审查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节能评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当日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 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七条 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汴发改资源”编号,以《开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见附件1)形式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使用“汴发改资源函”编号,直接在节能登记表中签署意见(见附件2),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县(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编号与印发由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十九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综合能源消费量变化超过10%,或年用电量超过原用电量10%以上的,对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进行节能评估,并申请节能审查。
第四章 节能评估机构
第二十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具备与从事节能相关的咨询资质,并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备案。熟悉国家和省、市与节能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节能措施,能够独立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和编写评估报告。